關于下發國內航線燃油附加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各銷售代理人以及旅行社:
根據近期國內航空煤油價格變動情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發改價格[2009]2879號文件《關于建立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現下發我司國內航線燃油附加費征收標準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27日起(出票日期)起,國內航線燃油附加費征收標準如下:
1、成人旅客: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燃油附加費,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費。
2、兒童(含無成人陪伴兒童)及按成人正常票價50%購票的軍殘、警殘旅客:按成人正常票價50%購票的兒童(含無成人陪伴兒童)、軍殘、警殘旅客: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燃油附加費,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費;
3、按成人正常票價10%購票的嬰兒旅客:免收燃油附加費。
注:網站訂票時嬰兒和兒童必須選擇相應的旅客類型。民航訂座系統中,嬰兒票編碼和票面須注明INF,兒童票編碼和票面須注明CHD,革命傷殘軍人和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編碼和票面須注明DFMM/DFPP。
二、各類客票的收費原則:
1、自2010年10月27日(含)(以出票日期為準)起銷售的客票,一律按本文件第一條的新標準征收燃油附加費;
2、在2010年10月27日前銷售的定期客票,變更到10月27日(含)以后的航班,如涉及換開客票(不包括姓名差錯的客票換開),需按新標準征收燃油附加費;未涉及換開的客票按原標準征收燃油附加費;
3、在2010年10月27日前銷售的OPEN票,在確認座位時仍按原標準征收燃油附加費;如需換開客票,且換開后的出票日期在2010年10月27日(含)以后,則按新標準征收燃油附加費;10月27日(含)后銷售的OPEN票,一律按新標準征收燃油附加費。
三、燃油附加費須在旅客購票時與票款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項目和標準在客票上單獨標示。旅客退票時,燃油附加費按實際收取金額退還旅客。
四、各銷售單位在出票時若使用PAT:A指令無法自動批出燃油附加費,則需手工修改適用的燃油附加費再進行銷售。
特此通知
首都航空市場營銷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